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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09-13   作者:

校政发〔2013〕21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

“三助”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优化我校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责任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规范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3年7月22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所谓“三助”,即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学校对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发给“三助”奖学金。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相关学院(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

二、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经导师同意,且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考虑到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三助”工作岗位一般在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六条 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及单独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岗位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三助”工作岗位。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硕士研究生取消“三助”资格。

第八条 “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优先支持基础学科,在人员聘任上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硕士研究生的“三助”经费。

三、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助教:承担学校或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考试、考查课的阅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第十二条 助管:承担学校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担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四、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拟定“三助”工作整体方案。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置,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以学院(部)或机关处(室)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所设岗位应与教师、管理人员岗位紧密联系起来。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其设置程序如下:

1、 每年6月和12月,申请设岗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

2、 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反馈意见。

3、 学校每年7月和1月公布“三助”工作岗位。

五、 聘用办法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和7月,各用人单位在收到学校批准的设岗方案后,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招聘上岗人选,应聘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工作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初审后,供用人单位选择。人选确定后,由硕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岗位聘用表》,报学校审批、备案并公布。

六、 “三助”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研究生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及计财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由一名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三助”工作岗位的审批、协调和“三助”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考核,经常了解应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聘期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和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解聘。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岗位津贴,不得再应聘其他“三助”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上岗硕士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请教、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要每月填写《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月报表》,如实记录每月完成的工作,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作为考核依据和研究生实践经历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专项工作组负责抽查硕士研究生在“三助”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

七、 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发放标准:

1、助教岗位按教学工作量计酬,50元/每标准学时。

2、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工作表现发放津贴,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300元/每月。

4、凡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三助”工作岗位要求的,应适当减少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发放办法:

1、助研津贴由硕士研究生导师自行发放,报学院(部)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2、助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处考核,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工作的助管由学工部统一考核,其他助管由用人单位考核。凡考核合格的,其酬金由研究生工作处登记造册后,从学校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中支出。

八、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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