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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2013-09-13   作者:

关于编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最基本的教学文件,也是进行教学管理、检查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为了做好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制订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培养方案的制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等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的办学优势与特色,体现各学科的最新进展,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相适应,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二)各授权学科须按一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即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所有二级学科(含拟增设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编制一个培养方案。

(三)培养方案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与学分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培养环节、培养方式与方法、学位论文工作以及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它内容(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各项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和核查;要有相对稳定性,以保证培养工作的有序性。

(四)学科方向应根据本学科自身特点和我校的办学优势与特色,结合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努力把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使研究生的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学科方向的设置要宽窄适度,相对稳定,不宜将具体的研究课题作为学科方向,数量也不宜过多。

(五)课程设置要体现“科学、拓宽、规范”的原则,科学指课程体系的设置要合理,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拓宽指课程覆盖的知识面要有一定的广度,尽量在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的层面上设置课程;规范指课程设置和课程名称要规范。

(六)同时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处理好两级学位不同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不同层次的培养要求,又要沟通人才培养的内在联系,课程内容要求拉开档次,课程设置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

(七)要认真总结本单位、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最新研究成果,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八)努力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注重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培养方案应为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回旋空间,使研究生的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对课程选择、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不同的安排。

二、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培养目标

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1、进一步学习与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动向,具有在本学科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使用外文进行科技写作的能力,能基本听懂用外语所作的本学科学术报告,进行初步的国际学术交流。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各学科培养方案可以结合不同学科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对研究生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独立工作能力、科研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培养目标要能够体现本学科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和理念。

(二)关于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学科专业的特点、导师的专长、培养单位的学术优势等因素科学地确定。研究方向一般为本学科专业的分支,在理论与实践上有客观的需要和发展的基础,能反映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方向。研究方向的确定,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科技人员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应有学术带头人,并组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能开出本学科方向的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有培养研究生需要的经费、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所设研究方向宜宽不宜窄,并与招生专业目录一致。各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一般为2至5个,并至少稳定3年以上。

所有研究方向均应有简略性文字对该方向的研究内容作出扼要说明。

(三)关于学习年限

1.脱产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1/2,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时间(包含论文答辩)不少于1/3,教学实践和社会调查一般分别安排4周左右的时间。

2. 研究生均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和论文答辩。提前完成者,经审查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

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学业者,按肄业安排就业.个别因实验条件等特殊原因未完成论文工作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经主管院长审核并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延长,但至多延长半年。对延长学习时间者,其学制仍以三年计算,其培养费按三年提供,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关于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原则

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考虑本学科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结构的要求。培养方案中对课程的总体设计应体现下述原则:

(1)各学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要注重基础性、交叉性和实用性,突出基础理论课程在研究生课程学习中的地位,重视跨学科课程、交叉学科课程在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增加必要的本学科科学研究方法论、定性定量研究的工具方面的课程或专题讲座,鼓励开设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课程,及时淘汰内容陈旧、层次偏低的课程,整合内容相近的课程,逐步构建科学合理并富有我校特色的研究生课程体系。

(2)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设置要求详见《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1号)》)。外国语课程应重点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语言的能力,有条件的学科要加强专业外语教学。

(3)基础学位课要求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可在二级学科或其主要学科方向上设置。要根据某些相近学科的共同需要来设置课程,避免不同学科各自独立开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对于多学科需要的课程,可跨院(系、部)组成课程组开设课程,避免重复设置。要坚持按需要设课,避免按人设课、随意性大的现象。

2、课程分类

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和补修课三种类别。

第一类:学位课

学位课为必修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基础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

(1)公共学位课

1)思想政治理论课(2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必修)

以下两门课程中选择1门:

《自然辩证法概论》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2)第一外国语(1门)

(2)基础学位课

基础学位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课程,应反映研究生在学科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体现本学科的共同基础。按一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基础学位课须按一级学科设置,即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所有二级学科(含拟增设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均开设相同的基础学位课。

(3)专业学位课

专业学位课是在本学科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学科系统专门知识和技能的核心课程,要充分体现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的前沿。按一级学科制订培养方案,专业学位课可在二级学科上设置(须明确说明该课程是属于该一级学科下的哪一个二级学科或哪几个学科方向开设的)。

第二类:非学位课

非学位课是提供给研究生选修的拓宽知识面或加深某方面知识的课程,由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组成。

(1)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主要是为研究生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服务,包括计算机、文献检索、管理、人文、第二外国语等课程,面向全校研究生选修。

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要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开设跨学科课程、交叉学科课程和通用技能类课程。公共选修课由各院组织申报,原则上由申报院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可以多名教师共同上课。

(2)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本学科基础理论、加深各学科方向必要的知识面以及进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可按二级学科或其主要学科方向的需要而设置,但须明确说明该课程是属于哪一个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开设的。

第三类:补修课

补修课为在本学科上欠缺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研究生开设,一般要求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2~3门,补修课不记学分,但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对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须安排补修课程的学习,应补修而未补修或者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3、课程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学生所需的平均学习时数合理折算。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国语外,第二外国语、专业外语规定为2学分,其余课程一般以16学时折算成1学分。

各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至少应修满28学分以上,其中学位课程须达到18-20学分。

(1)公共学位课(8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为2学分、36个学时,《自然辩证法概论》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为1学分、18个学时,第1学期开课;第一外国语为5学分,第1、2学期开课。

(2)基础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10-12学分)

基础学位课一般为2-3门,专业学位课一般为2-4门(建议包含一门介绍学科专业研究进展类课程),每门课原则上不超过3学分。

(3)非学位课(8~12学分)

第二外国语或专业外语可作为非学位课提供给研究生选修。

各学科设置的专业选修课的备选课程一般为8-10门,每位硕士研究生至少应选修3门本学科的专业选修课。

非学位课每门课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公共选修课要求至少修满2学分,专业选修课要求至少修满6学分。非学位课的具体要求由各学科自行确定。

4、课程教学大纲

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

凡实验(上机)学时在8学时以上(含8学时)的课程,都要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上机)学时在8学时以下的课程,不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但实验项目、学时、要求等要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

课程教学大纲(含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工作可推迟至今年暑假前完成。

5、课程教学与考核方式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根据课程内容与特点确定具体的方式,有些课程可以是课堂讲授为主,有些课程可以是研讨式教学或研究生自学为主,或是以做实验、上机、做练习为主等。为统一名称,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可简括为“讲授”、“讨论”、“自学”和“实验”4种方式,分别表明某一课程是以哪种方式为主;如系其中两种方式并用则应明确地将两种方式一并列出。

研究生课程学习必须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必须考试,非学位课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考试、考查的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学位课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形式;考查可以采取“提交报告”(含总结、综述、心得体会等)、“课程论文”、“检查读书笔记、实验或上机情况”等形式。

(五)关于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要求修满2学分,否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其中:实践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二选一)1学分,教学实践应不少于40学时,社会实践应不少于15日;学术活动1学分,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10次以上(含10次)学术活动,其中至少作2次学术报告(含开题报告)。

必修环节是培养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研究生均须参加。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必修环节由学生所在院研究生导师负责安排、检查和指导,院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工作秘书应认真组织、严格检查、确保质量。各学科应在培养方案中对于必修环节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六)关于培养方式与方法

(1)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学术活动、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使得研究生不但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知识面,同时具有较强的知识获取能力、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2)研究生的指导方式可以是导师个人负责独立指导,也可以是指导小组集体指导;指导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及指导小组的学术群体作用。鼓励与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联合培养,吸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学者参与指导研究生。

(3)培养过程中应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或指导方式,加强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4)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教育,采取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与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和导师的教书育人作用。研究生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等活动,不断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5)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研究生入学后1个月内制订出合理的个人培养计划,充分挖掘研究生的潜能,注重研究生的个性发展,赋予研究生充分的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实践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二选一)、学术活动、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工作等做出具体安排。培养计划由院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学科办备案。

提倡和鼓励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创新培养方式。

(七)关于中期筛选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实行中期筛选制度。筛选工作既是对研究生本人的检查,同时也能起到交流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方法的作用。研究生中期筛选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培养方案应对学位论文工作的全过程,如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论文工作检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程序等环节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

1、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的具体要求参见《湖南理工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规定(待制定)》的有关规定。

2、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参见《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待制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3、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并署名湖南理工学院在有正式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拟录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三、培养方案的审批、执行和检查

(一)各院须高度重视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应召开由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研究生工作秘书等参加的研讨会,统一部署编制工作。培养方案先由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培养方案送学科办审核,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需修改,必须履行与制订培养方案相同的手续。

(三)学科办将不定期地对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迸行检查和评估。为此,学科方向、课程、学位论文等名称使用要准确规范,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答卷及有关资料要由各院(系、部)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本次制订的培养方案从2013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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