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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2016-09-15   作者:

校研通〔2016〕13号

关于制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

通 知

各培养单位:

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制定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简介》对各学科的概况、内涵、范围和研究生培养目标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为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科建设、制定培养方案和开展学位授予等工作提供参考,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科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我国学科设置、学生报考研究生、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方便。《基本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特点分别制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学位授予单位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布各自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决定启动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要求

1、学位授予标准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学位点评估的重要依据,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长远规划、认真调研、科学论证、系统谋划。

2、各培养单位应认真学习《简介》和《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经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我校办学定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3、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应体现研究生教育的分类评价,注重质量内涵。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应突出办学特色和可操作性,且不低于相应学科专业《基本要求》。

4、各培养单位应以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为契机,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突出体现对学位授予标准的达成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制定范围

本次制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科专业包括学校现有已获硕士学位授权的全部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学术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按一级学科制定,艺术硕士和工程硕士分别按专业领域制定,教育硕士由教科所牵头负责按专业类别制定。

三、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学科专业概况、获本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应接受的实践训练,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等内容,编写大纲见附件1和附件2。

四、工作程序

1、由相关学院(所)组织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负责编制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本学科、专业(领域)教师、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校外同行专家和业界专家、研究生代表的意见。初稿于10月17日前报送研究生处。

2、10月下旬,研究生处组织对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作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各学院(所)。

3、11月7日前,各学院(所)组织对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修改,在修改稿的基础上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填写专家意见表(见附件3)。专家组不少于5人,论证学术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必须有至少两名校外同行专家,论证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必须有至少一名校外同行专家和一名业界专家。

4、11月17日前,各学院(所)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组织对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修改、定稿,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本1式1份,《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意见表》1式1份,连同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电子版(Word格式),报送研究生处。

5、11月25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定并公布,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

本次制定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从2017年入学研究生开始适用。

联系人:黄红霞

电 话:8809770(V6725)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1、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编写大纲)

2、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编写大纲)

3、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论证专家意见表

研究生工作处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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