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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3-23   作者:

校政发〔2016〕7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

2016年3月22日

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面向行业领域进行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顺利进行,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包括各类专业实习、专业实验、专业调研与研究开发等,主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能、职业精神、沟通与协作、管理与总结能力等职(执)业素养。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由应届本科毕业直接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全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全校专业实践经费,审查各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实践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落实,包括建设专业实践基地,制定各专业(领域)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落实专业实践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专业实践中的教学检查、评估与考核,负责专业实践结束后的工作总结与信息反馈等。各学院每年应成立由学院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是指供研究生开展校外专业实践活动的场所,由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按照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规范有序、讲求实效、可持续发展、成本节约等原则共同建设与管理。研究生原则上应进入我校与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协议的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八条 实践基地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相关设施和条件能满足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数量、满足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从事实际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导师;

(五)能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证实践基地日常运行;

(六)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能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够稳定、规范、有效地运作,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效果。

第九条 确立实践基地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与其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向研究生处提出建立实践基地的申请;

(二)研究生处对拟建实践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实地考察,确认满足条件后,报学校审批;

(三)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代表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由研究生处统一挂牌。

第十条 学校在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中承担如下义务:

(一)在人才培训、人员进修、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聘请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向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根据需要,为实践基地建设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为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导师提供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指导;

(二)安排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帮助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三)妥善解决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学习、安全、食宿等方面的问题;

(四)建立研究生实践教学档案。

第四章 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应在校内责任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明确专业实践的项目和具体要求,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践项目名称、时间与地点、内容与要求、指导小组成员、考核方式等,并于专业实践实施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制。校内导师是保障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过程监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校内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对该基地的生产、工作特点进行充分了解,要指导研究生做好专业实践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外导师对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现场指导次数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随时了解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协调解决研究生专业实践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与实践基地相同的作息时间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天(含)以内的,须经校外导师同意和实践基地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无故不进行专业实践或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违反实践基地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实践基地前,学院要组织专业实践动员,向研究生宣讲专业实践的目的、介绍实践基地情况,并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须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学院或实践基地须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学院与实践基地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研究生专业实践执行情况,要加强对导师指导情况的过程监控。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处对专业实践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总结专业实践成果,将专业实践教学相关材料汇总、归档,撰写并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总结材料,作为学位点检查评估支撑材料备查。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记录》,作为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原始参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专业实践项目、离开基地返校前,应填写并由基地签署《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研究生在结束全部专业实践后,应认真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或编制专业实践成果总结材料,同时应认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专业实践考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各专业须成立不少于3位专家的专业实践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应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专家。考核小组须召开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报告会,听取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汇报,评审研究生专业实践材料及成果,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综合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签约、授牌、软硬件建设和检查评估,各相关学院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生均2000元标准包干安排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用于支付外聘兼职研究生导师、专业实践教学校内外指导教师的酬金,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专业实践教学和管理所需的其他开支。此项经费由研究生处申请预算并按生均标准下拨到各相关单位专项账户,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用。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用于研究生实践教学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1.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审批表

2.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

3.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方案

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评价意见表

5.湖南理工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项目审批表

6.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承诺书

7.研究生实践基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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