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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院校工作检查的通知》教指委发(2016)01号

2016-02-26   作者: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关于开展新增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院校工作检查的通知

教指委发(2016)01号

各有关培养院校:

为全面了解2014年新增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院校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加强对培养院校工作的指导,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2016年工作计划,定于2016年4-5 月间开展2014年新增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院校培养工作情况检查。

一、接受检查的院校为:北京工业大学、中国音乐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沈阳大学、大连大学、长春师范大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江苏大学、南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温州大学、安庆师范学院、集美大学、东华理工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济南大学、河南科技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湖南理工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五邑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西民族大学、重庆三峡学院、四川音乐学院、大理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理工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西安外国语大学、喀什大学、伊犁师范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重庆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郑州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50所院校。

二、检查内容与安排:见附件一、二。

三、检查由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实施。

四、请各培养院校认真对待,安排好此次检查活动,根据检查提纲提前进行自查,形成报告。报告应实事求是,真实全面反映本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难等。

五、检查活动经费(交通、食宿费用)由接受检查的院校分担。专家劳务由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附件一: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工作汇报提纲

附件二:检查工作参考议程

全国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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