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 3号)文件精神,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均需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本学科实际,制定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布,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本次需制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科为中国语言文学、化学工程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三个学科,由各学科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落实。
各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标准编制工作待国家出台基本要求后另行布置。
制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依据为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所编《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上资料研究生处已统一购买并发到各学院。
1、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是我校各学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质量标准,是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过程管理、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事关人才培养和学位点评估,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从长计议,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编写组认真研究撰写,反复论证。
2、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既要遵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基本要求,又要根据实际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学科特色与优势,鼓励制定更高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
3、各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应在4月20日前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加盖学院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组织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公布执行。
结合本学科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学科定位,确定今后发展的目标,提出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
基本知识应包含知识结构、课程体系等。知识结构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课程体系须列出主要课程。
基本学术能力应包括获取知识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其他能力等。
应包括论文选题要求、规范性要求、工作时间要求、字数要求、质量要求以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