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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9-13   作者:

校政发〔2013〕20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

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3年7月22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分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与建设和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两类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与建设分为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实践管理等子项目;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分为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硕士研究生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及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等子项目。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经费投入依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由研究生工作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与建设

第一节 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学校每年立项资助一批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与课程建设项目,资助项目数为授权一级学科点数量加2。每个校级项目一次性资助0.5万元,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项目申报与评审与省级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同步。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指导了三届以上硕士研究生的本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涉及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的重要课题,由研究生工作处推荐项目申请人。

第七条 项目研究选题。应符合国家研究生培养改革方向,针对本校、本学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研究成果能指导本校或本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并能应用于培养实践。

第八条 项目申请与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申请表》一份,由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工作处。

(二)在学院(部)推荐的基础上,学校根据申请书撰写质量和成果应用前景,并考虑各学院(部)立项项目的完成质量进行审定。批准的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包括项目编号)并资助研究经费。

第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拨到申请人项目专项财务账户,可用于项目研究有关的调研、差旅、参加会议、资料及发表项目研究论文等支出,其他费用(通讯、餐饮等)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15%。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使用,其开支须经学院(部)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项目结题要求。

项目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结题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交研究生工作处)。

(一)《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二)本项目研究成果在本校或本学科应用实践的证明材料。

(三) 公开发表或提交湖南省研究生教育学会交流的研究论文一篇以上(论文须标明“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从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推荐,推荐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对获立项的省级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按教育厅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不能按时结项的项目申请人,三年内不能提出该类项目(含省级项目)的立项申请。无充分理由,不能消费结构的学校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节 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每两年立项资助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3项,与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同时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分两期进行资助。第一期一次性资助1.0万元,经费使用与管理要求执行第九条规定。第二期资助与所建设课程对应的教材出版。

第十五条 立项建设的课程选择。学校立项建设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应是列入培养方案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课程或体现学科方向特色的课程。

第十六条 立项建设申请人。具有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任课教师资格且承担所选课程(或相关课程)的教学连续二届以上,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经学院(部)推荐拟定为新开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 课程建设内容。课程建设内容一般应包括教学内容更新(包括教学大纲及授课计划、课程讲义等)。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与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申请表》一份,由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工作处。

(二)立项审定与培养改革研究项目相同。

第十九条 第一期建设内容的验收材料与要求(一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交研究生处)。

(一)《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验收报告》。

(二)课程教学(含实践)大纲、考试(核)大纲(试题库)。

(三)根据教学内容改革编写的讲义。

(四)编制课程教学电子教案一套。

(五)发表的相关研究论文(论文须注明“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条 对应所建设课程的教材出版资助。在建设期内写出初稿并签订出版合同(教材封面注明“研究生教材”,扉页注明“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出版资助标准为,文科教材不超过2万,理工科教材不超过2.5万,根据出版合同直接汇款到出版社。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与学术交流

第一节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每年立项一次。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二年级或在我校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并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校以学位点数量×2+当年具有申请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为上限确定资助项目总数。立项数视学院(部)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开展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的历史情况分到学院(部)。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三类立项资助与验收。项目研究期限为1-1.5年。每个项目须指定责任导师,负责督促、指导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与研究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学位点数×2的数量立项资助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理、工科每项资助1.0万元,其他学科每项资助0.8万元。另外两类项目理工类每项资助0.4万元,其他学科每项资助0.3万元。项目资助经费从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院(部)自筹经费资助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学院(部)自筹经费资助项目与学校项目同时进行立项审定,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与评审。

(一) 研究生工作处每学年6月公布下一学年立项资助计划,并根据学生规模和硕士研究生创新成绩将三类项目资助总项数分到学院(部)。

(二) 申请人利用暑假时间进行准备,并在查阅资料和与责任导师研讨的基础上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交所在学院(部)。

(三)各类项目选题与申请要求。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选题必须与硕士学位论文紧密相关,研究内容依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项目,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2、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选题须有明确的工程或社会应用背景,项目申请书须由校外合作单位签署意见(盖合作单位公章)。

3、硕士研究生基础研究项目: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结合学位论文选题。

(三)学院(部)在9月份组织申报,推荐的项目(包括自筹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统一交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全校立项项目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发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要求。各类项目须按计划时间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分别附以下材料(一份):

(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

项目结题须取得至少1项知识产权授权,或获得至少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课外科技(作品、设计)竞赛奖励,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CSCD、EI、SCI) 源期刊发表(录用)研究论文1篇,或累计发表(录用)3篇以上学术论文(合作论文须硕士研究生和其指导教师同时为前2位署名作者)。

(二)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

本类项目结题主要以成果应用证明或合作单位的评价意见为依据,或达到第(三)类项目的结题条件。

(三)硕士研究生基础研究项目:

结题须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硕士研究生第二)在国内外合法学术刊物发表(录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获得科技(作品)竞赛省级以上奖励,或申请(获得)了知识产权。

(四)各类项目发表论文必须标注“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 资助项目经费从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划拨到责任指导教师培养业务费账户,由责任指导教师负责管理。

(二) 经费由申请人根据申请书所列计划进行开支。可开支实验低耗费、版面费、资料费、调研费和学术交流费等,不能开支劳务费、招待费或挪作他用。开支须经责任指导教师和学院(部)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申请人须写出研究过程及未完成理由的详细说明,由所在学院(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认定,专家对说明理由不认可者,申请人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节 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举办一届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时间1周,一般安排在4月份。

(一) 论坛内容为硕士研究生学术研究论文交流、硕士研究生创新与应用实践成果展示和专家报告等。

(二) 论坛分学校主论坛和学院(部)分论坛。主论坛内容为开闭幕式、专家主题报告和硕士研究生创新与应用实践成果展示等;分论坛内容为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专家学术报告和企业家应用实践与创业报告等。

第三十条 论坛活动组织与要求。

(一) 研究生工作处对全校论坛活动统一部署,各分论坛所在学院(部)领导及学位点负责人应对本院论坛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并给予条件支持。

(二)主论坛、分论坛承办者须编制详细的活动安排,论坛开始前由研究生工作处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在校硕士研究生须参与硕士研究生论坛活动。硕士研究生参加论坛活动要进行登记。

(四)学校、学院(部)全部论坛活动安排应提前公布并在校园网报道。

第三十一条 论坛论文(成果)征集与优秀论文评选。

(一)每届硕士研究生论坛编辑论文(成果)集。

(二)硕士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至少应提交一篇论坛论文。论坛论文应是尚未发表的研究论文或成果报告。主持省、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论坛宣读交流。

(三)每届硕士研究生论坛评选和奖励优秀论文(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在当年举办论坛的通知中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组织硕士研究生参加湖南省研究生学术论坛

(一)本校硕士研究生参加湖南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组织。

(二)根据每届论坛选定的学科范围,相关学科学位点选拔硕士研究生参与论坛交流,相关指导教师要指导研硕士究生按时提交论坛论文并做好论坛交流准备。

(三)承担教育厅研究生创新项目和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者至少提交1篇参会论文,其他硕士研究生应踊跃投稿。

(四)参加湖南省研究生学术论坛并宣读论文的硕士研究生,由学校报销往返路费。

第三十三条 为扩大学校影响和加强校际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相关学科积极申请承办湖南省研究生论坛的主论坛和分论坛。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组织经费从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经费中支出。

第三节 硕士研究生科技(作品)竞赛项目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作品)竞赛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

第三十六条 竞赛组织经费从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七条 代表学校参赛项目的指导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四节 硕士研究生暑期学校与暑期下基层实践项目

第三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暑期学校是充分利用校外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提升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一项有效举措,各学院(部)要积极组织推荐优秀硕士研究生参加暑期学校学习。全校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参加暑期学校学习的报名组织工作由研究生工作处牵头办理,经费从学校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参加暑期学校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本校课程考核要求者,经暑期学校主办单位书面证明,可认定学分。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暑期下基层实践活动由研究生工作处配合校团委进行组织,按学校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成果奖励

第一节 硕士研究生课外创新实践成果奖励

第四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成果、著作与论文、学科竞赛成果纳入学校的奖励体系,奖励办法见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项目

第四十二条 评选范围。

(一)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在每年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全部学位论文中评选。各学院(部)推荐篇数控制在当年度本学院(部)毕业生硕士学位论文总数的10%左右。学校评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篇数控制在该年度全部毕业硕士研究生论文总数的10%以内。

(二)当年省级(或全国专指委)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从上年度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

第四十三条 评选条件。

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在分配的篇数内由学院(部)组织择优推荐:

(一)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严格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完成,论文评阅专家评分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对论文的评价为优秀。

(二)在读期间,学位论文作者结合论文工作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或SCI、EI收录,新华文摘转载或摘编)较高水平学术论文(作品)1篇以上,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授权(或申请受理),或获政府科技、教学成果(教育门类)奖,或有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或有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技术改革、设计与产品研发方案及政府采纳的提案等,或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达到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论文作者向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并提交《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表》及成果材料一份(装订成册)、论文原件2本。

(二)学院(部)分委员会初审、推荐,并将相关申报材料交研究生工作处。

(三)研究生工作处将学院(部)推荐的候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校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四)专家评分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成绩的硕士学位论文,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同意票过全体委员半数且在评选篇额内的硕士学位论文(按同意票数排队),评定为本学年度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十五条 当年省级抽检成绩A档的硕士学位论文直接认定为学校当年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占当年评选指标。

第四十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经费从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经费中支出。

(一)每篇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0.5万元。

(二)每篇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奖励0.3万元。

(三)每篇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0.1万元。

第五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工作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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