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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试行)

2013-02-18   作者:

湖南理工学院

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就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事业心、责任心,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培养方案

1、凡获准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指获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一级学科),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培养特色,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并根据专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培养方案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充分体现思想政治素质内容,培养硕士研究生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乐于奉献,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本专业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深度、广度和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及课程教学大纲、培养方式方法、实践环节、学位论文、论文答辩等做出明确规定,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4、培养方案应采用统一格式,由各学位点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并附有课程教学大纲(详见《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5、培养方案应定期修订,间隔时间一般为3至5年。培养方案经确定后,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一旦培养方案与培养工作不相适用,需要调整或重新修订时,应履行与制定培养方案相同的手续。新增专业研究方向,要在当年招生工作未进行之前,确定好其培养方案。

三、学习年限

1、全日制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可为2.5-4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时间(包含论文答辩)不少于1年。

2、原则上研究生均须在3年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和论文答辩。因非校方原因学习时间需要超过3年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至多延长1年,延长时间内的各项培养经费由本人负责。

四、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学科的特点、导师的专长、培养单位的学术优势等因素科学地确定。研究方向一般为本学科的分支,在理论与实践上有客观的需要和发展的基础,能反映培养单位的学科特色和发展方向。研究方向的确定,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科技人员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应有学术带头人,并组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能开出本学科研究方向的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有培养研究生需要的经费、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一般为4至6个,在申报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时确定。

五、课程设置

1、公共学位课(必修,7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全校各专业第一学期开设,2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科各专业第一学期开设,1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文科各专业第一学期开设,1学分)。

第一外语(全校各专业第一学期开设,4学分)。

2、专业学位课(必修,16-20学分)。

指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有深度和广度,使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工科研究生应注意开设数学类基础课程。

3、选修课(9-16学分)。

选修课程应充分体现研究特色和学术专长,内容具有先进性、前沿性。根据需要还可设置一些交叉、边缘及跨学科课程以及计算机应用方面的课程。

4、补修课

从跨专业及同等学历考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还须由学位点确定2-3门补修的本科专业课程,并须考试合格。补修课程,计成绩,但不计研究生课程学分。

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应学完一套与申请学位的专业方向一致的学位课及若干门选修课,理、工科学生获总学分32分以上,文科学生获总学分35分以上。政治理论课和第一外语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外语还须执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统一规定。课程教学的具体要求见《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

六、其它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必须完成4学分,包括教学与社会实践、科研实践、参加学术活动等。

1、教学或科研实践(2学分)

学生可根据导师的安排,选择教学实践或科研实践。教学实践主要是通过所安排的助教工作,了解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和过程,协助主讲教师上习题课、辅导实验和答疑、批改作业等。

科研实践主要是通过参加导师安排的科研活动,了解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的一般过程,提倡学生结合自己的学位论文进行科研实践活动。

教学或科研实践一般安排在第3或第4学期进行,具体要求见《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与科研实践规定(试行)》。要求完成后提交实践报告,由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成绩合格者,可获得2学分。

2、学术活动(2学分)

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报告、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讨论班等内容,要求在三年的培养期内至少参加三次以上相关的学术活动,并且提供一篇相关的总结报告,由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成绩合格者,可获得2学分。

七、学年总结与筛选考核

每学年末,各学科应对研究生一学年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研与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一次总结、评定和考核,考核结果将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并作为调整研究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等级的依据。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研究生可按培养计划,继续攻读学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核。补考核通过者,继续攻读学位;补考核仍不合格者,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八、中期筛选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实行中期筛选制度。中期帅选既是对研究生本人的检查,同时也能起到交流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方法的作用。研究生中期筛选在第四学期末(5月)完成,具体办法按《湖南理工学院关于实行硕士研究生中期筛选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要使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1、论文选题

论文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培养方向一致,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选题应在第三学期进行,研究生应向指导教师小组和本专业全体研究生作选题报告,广泛听取意见。选题报告应对所研究课题有关的研究成果,研究动态进行综合评述,论证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先进性与可行性。同时,要阐明论文研究工作的实施方案、实验方法、工作进度和预期研究成果,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等。选题报告须经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并于第四学期初报研究生处备案。

2、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各学科应在第五学期组织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与预期目标的差距等。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要求,切实解决研究生论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综合能力较差、论文工作进展缓慢、投入时间和精力不足的研究生提出警告,或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3、科研或教研成果

学习期间,研究生必须取得导师要求的某项科研或教研成果,例如:学术论文、科研报告、专利、软件著作权、撰写立项申请书、成果鉴定书、教研项目报告等。

4、学位论文与答辩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撰写,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表明研究生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论文撰写应符合规范(见《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学位论文至少要有两名同行学者评审(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学者)。研究生在完成了规定的学分、发表了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通过了学位论文评审后,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正式答辩前须进行预答辩。

学位论文的答辩和审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执行。春季毕业的研究生须在10月30日前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秋季毕业的研究生须在4月30日前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十、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实行各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和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负责。各专业组成指导教师小组,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和培养,鼓励与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联合培养,吸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学者参与指导研究生。校研究生处和学院对培养过程进行质量监控。

十一、个人培养计划

1. 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前二个月内,由导师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学习项目、指导方式、考核时间和方式、学位论文等做出具体规定。

2. 导师制定的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研究生处审批。培养计划一式4份,分别由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本人、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处保存。

3.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改动,如有特殊原因需改动的,应履行上述手续,且只能改动一次。

十二、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

硕士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报名、录取审批表、学籍管理表、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论文选题报告、学年考核表、中期考核表、实践环节考核表、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及评阅人评语、论文答辩会记录、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材料等。

十三、附则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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