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2013〕23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3年7月22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和完成学位论文、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的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学校只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设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各学位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初审。
(四)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应与所申请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每位教师原则上只能向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五)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六)综合考虑教师自身条件、学校整体发展需要、招生规模、经费和设备等诸多因素,坚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保证重点的原则,适当向生源质量和数量好、社会需求量大的学科及新兴、交叉和应用学科倾斜;向省级(含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基地倾斜。
(七)应优先聘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且正在主持省级以上科学项目的中青年专家。
二、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年龄在57岁以下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45岁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三)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能力和水平。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能指导硕士研究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在本学科专业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目前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其他科研项目且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三、遴选办法和程序
(一)遴选工作每年5月进行1次,具体步骤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学历(位)证书、成果(专利)证书等复印件;科研项目、经费证明材料(校科研处出具);主要代表作(论文或著作)等。
2、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为通过。
4、表决结果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目前被校外聘为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实际承担了指导任务者,可直接确定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办审查备案。
(三)获得某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被聘任后,可列入下一年该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四)因学位点建设的需要,需由原学科专业转相关学科专业招生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经拟转入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在每年6月1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确认。
(四)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只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在已任指导教师的学科和申请兼岗的学科同时具备上述遴选条件,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指导教师遴选。兼岗学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2个。
(五)根据我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选聘校外具有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法另行拟定)。
(六)申报者对在遴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应受理,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仲裁。
(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即取消其本次遴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监督和评估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自觉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每3年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一次评估。在评估中,如发现下列现象之一者,暂停其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任务:
1、没有达到遴选的基本条件者。
2、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经查实者。
3、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查中出现两次未通过者或存在严重抄袭现象者。
4、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
5、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
6、长期在国外或境外(连续时间超过1年以上)、久病不愈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校外工作者。
7、与所在硕士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有可能妨碍学科建设或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者。
(三)被选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连续三年没有上岗(即没有招收硕士研究生)或上岗不合格(即没有培养出1名硕士研究生)者,取消上岗资格。以后若再要求指导硕士研究生,则须重新申请。
(四)已满60岁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再安排招生。个别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很深的专家如有得力的助手和学术梯队,在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延聘。延聘期间享受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同等待遇。
(五)校外在我校申请挂靠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其选聘条件及步骤,同上述各项规定。
五、其他
(一)本办法之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处。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录:
湖南理工学院
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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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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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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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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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工作处制
20 年 月 日填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字迹要端正、清楚。
二、本表一般应由指导教师本人填写。委托代填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填写的内容须经本人认可。
三、第1页“主要经历”中的“任职”是指当时本人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第2页,除著作外,应选择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和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及获奖的项目填写,不必全部罗列。本人和其他人联名发表的成果,须在署名情况栏将成果公布时的署名按原次序填写。
五、除已注明的栏目外,一律不得另加附页。
六、本表打印时,必须保持原格式不变,纸张限用A4规格,装订要整齐。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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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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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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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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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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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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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学术团体、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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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包括毕业时间、学校、系科、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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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语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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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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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何年月
| 至何年月
| 工 作 部 门
| 任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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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来本人主要科研成果目录(包括论文、专著、译著、统编教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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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论文
共 篇
| SCI、EI、ISTP收录 篇
| CSSCI或CSSCD源刊发表 篇
|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 篇,转载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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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学术专著
共 部
| 出版译著
共 部
| 出版教材共 部
|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共 项
| 获省级教学成果奖
共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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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级科技奖共 项
| 获省部级科技奖
共 项
| 获高校人文社科奖共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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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共 项
| 获得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家新型专利授权共 项
|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成
果
| 序号
| 成果名称
(获奖、论文、专著、发明专利)
| 获奖名称、等级及证书号,刊物名称,出版单位,专利授权号
| 时间
| 署名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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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
| 序号
| 项目、课题名称
(下达编号)
| 项目来源
| 起迄时间
| 经 费
(万元)
| 本 人
承担任务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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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组意见:
负责人: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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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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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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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批意见:
负责人: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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