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2016〕42号
关 于 印 发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6年11月1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
暂行规定
为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障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第一条 凡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导师审阅并同意,即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二条 硕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初稿且经导师同意后,向培养单位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第三条 培养单位召开预答辩会。
第四条 培养单位对预答辩合格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五条 相似性检测合格论文作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
第六条 培养单位聘请学位论文评阅人,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合格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对硕士生完成培养计划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培养单位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召开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九条 通过答辩的硕士生按要求提交最终版本学位论文进行复检测并提交学位授予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有硕士生毕业的学期期初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及时向硕士生告知,并向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工作日程安排表》。
三、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连同学位论文初稿1式3份交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学位论文预答辩。拟于上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应在3月10日前完成;拟于下半年申请答辩的硕士生,一般应在9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小组,每个预答辩专家小组成员应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专家小组组长原则上由正高职称人员担任。培养单位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安排表》,在召开预答辩会前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预答辩的组织和程序参照硕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会进行。
第十三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应围绕学位论文是否阐明了选题的目的和学术意义,以及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价值,在阐述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基础上是否突出体现了作者自己的贡献和创新,学位论文的内容和表述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准确,且是否符合《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等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预答辩专家小组在硕士生预答辩陈述后进行评议,做出通过预答辩、修改后通过预答辩或未通过预答辩的结论,并详细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知硕士生本人。预答辩会结束后,预答辩专家小组须将预答辩结论及评议意见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意见表》,并提交本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预答辩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第十五条 预答辩结束后,硕士生应在其导师指导下尽快根据专家给出的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论文,做好论文送审前的准备工作。未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评阅和答辩环节,其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预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汇总表》并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四、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都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十八条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检测(预检测)在论文送审前完成,一般安排在预答辩结束后15天内进行,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第二次检测(复检测)在硕士生答辩后至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前三天完成,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硕士生,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内按照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文档,同时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审核表》,申请学位论文预检测。
第二十条 预检测中,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的(含15%),相似性检测通过,可直接申请论文评阅。超过15%的,所在培养单位应及时通知硕士生及其导师,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提交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再次检测,通过检测的可申请论文评阅,未通过检测的,培养单位应视情节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再次检测和推迟答辩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通过答辩后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最终版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答辩后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表》,申请学位论文复检测。复检测要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以内(含15%)。各培养单位将论文最终版本收齐后,最迟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3天提交至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及各培养单位责任人务必认真核实学位论文并签字保证,确保复检测论文为定稿后的最终版本。该次提交的论文将作为授予学位后的存档及上报版本(提交省学位办进行学位论文抽检及提交中国知网)。如上报版本与最终版本不一致,造成后续评估、检测出现复制比超出问题,将对已获得学位硕士生的学位予以重新审核。
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阅。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学位点(或专业领域)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评阅方式为匿名评阅。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学术硕士学位论文与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类评阅。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3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中应有至少2位校外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的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送审前填写《学位论文评阅送审专家信息表》将拟聘请的评阅专家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相似性检测的论文作者应在3月25日或9月25日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表》,同时提交隐去所有关于作者及其导师姓名的学位论文pdf格式电子文档。各培养单位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学位论文上传至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采用纸质论文或pdf格式形式送审。硕士生须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格式要求》向本人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纸质论文3本,同时提交符合该格式的pdf形式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聘请的评阅专家发出邀请并分配评阅系统登录密码,专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湖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对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在论文评阅系统启用前,各培养单位指派专人将需评阅论文送评阅专家,并提醒专家及时返回评阅意见,评阅论文和评阅意见的传递均应以密封传递形式进行。评阅专家的姓名不得透漏给论文作者、导师及其任何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阅结果分成A、B、C、D(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请一位专家匿名评阅论文,如续聘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论文评阅不通过,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硕士生在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再次申请评阅和答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论文评阅的硕士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培养单位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对申请人进行毕业资格审查。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硕士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答辩委员会,每个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还有至少一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业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过程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表》,并在答辩前一周报研究生工作处,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召开答辩会。答辩会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或10月下旬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应作出安排,将获得答辩资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于答辩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送达答辩委员。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答辩委员会秘书组织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就答辩顺序抽签,并将抽签结果交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及其学位论文题目等。
申请人就位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专家评阅意见和评阅结果。
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评议,形成学位论文评语,并对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将论文评语和表决结果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复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不公布)。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答辩会原始记录由培养单位存档备查。答辩决议书应由全体委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会原始记录资料、答辩表决票、答辩决议书等有关材料,一并交培养单位存档。
第三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可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应根据答辩委员会建议在导师指导下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按学校要求打印装订,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装订好的论文4份,并提交论文全文word和pdf格式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将学位论文全文上传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申请提前或延期答辩的硕士生需分别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申请表》或《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申请表》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由此产生的超出相关规定的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或其导师负责解决。
七、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