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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2014-06-30   作者:

校政发〔2014〕39号

关 于 印 发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着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为了更好地促进湖南理工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加强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应是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校政发[13]23)遴选并聘任的专职或兼职指导教师。

二、导师职责

第三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第六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第七条 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第八条 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学院做好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和筛选工作。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第十二条 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三条 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科研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任务而工作。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科研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十五条 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十六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导师变更

第十七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一定期限内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将已落实的指导研究生工作的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备案;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应将有关措施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尽快落实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

第十九条 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该研究生的导师变更,并将处理情况报研究生工作处。

四、导师考核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硕士生导师考核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的方案开展硕士生导师考核工作,并将硕士生导师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

五、导师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评定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晋级等待遇方面,也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和科学道德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因导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轻重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三年、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导师不能履行职责,疏于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或不按规定承担培养义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况,更换其在读研究生导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定为“不合格(D)”等级的,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三年招不到研究生的导师,将自动失去招生资格,如需恢复招生,应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主动回避有直系亲属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培养、答辩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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