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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答卷的接收、整理、保管及评卷工作的规定

2017-04-07   作者:

校研通〔2017〕23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答卷的接收、整理、保管及评卷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答卷的接收、整理、保管及评卷工作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各培养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研究生工作处

2017年4月7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答卷的接收、

整理、保管及评卷工作的规定

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自命题答卷的接收、保管、整理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一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14]2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校政发〔2013〕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工作期间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并录像。

第二条 考生答卷的接收须按照机要保密管理制度,严格答卷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考点寄达我校的机要数量、编号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在接收到答卷机要后,机要室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处应及时安排专人(2人以上)按规定程序接收考生答卷,将答卷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同时核对同一考点小信封袋数是否相符,检查小信封与《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或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条 所有答卷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须安排专人(3人)集中时间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整理、拆封答卷,并按科目清点、装订、密封试卷,编写密号。密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允许专人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与密号的对应关系。考生答卷集中整理期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四条 考生信封拆封后,应检查答卷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信封上的信息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五条考生答卷整理期间,答卷整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属秘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桌面上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答卷的防火、防水、防盗和防破损。

第六条 答卷接收、整理和保管工作须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认真细致、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人员参加。

二、评卷工作

第七条 评卷工作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评卷工作以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组织,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所有答卷均须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评卷期间,研究生工作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答卷的收发、保管,成绩清单的汇总、校验、检查及初试成绩数据库的建立等事宜。

第九条 各有关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学科评卷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 各科目评卷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评卷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评卷人员应当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卷人员必须严守评卷规则,保守秘密。

第十条 评卷开始前,研究生工作处应组织对评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评卷人员了解评卷人员职责、守则和评卷工作要求,正确、熟练掌握评卷程序。

第十一条 评卷应当分题到人,流水作业。对于多于1名教师评阅的科目,要保证该科目所有考生的同一题目由同一名教师评阅。

第十二条试卷由研究生处办公室统一密封装订成册。评卷、复核人员应在规定位置进行评阅、登记、签名。

第十三条 评卷人员应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及评卷细则,严格按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坚持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确保评卷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一律实行给分制,即对每道题目需给分的知识点分别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做出标记,并写清所给分值;在所评题目题号的下方,要注明该题目的实际得分值;记分要书写准确、清晰、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在评卷过程中须按规定签署姓名,如有更改,须有学科评卷组长和更改人签名。

第十五条 对于在答卷中有独到见解或具有创造性思维的考生,评卷人员要注意发现,并及时向评卷组长反映。

第十六条 各评卷组须设立至少两人参加的复查组,对所评试卷当中的错判、漏判、核分错误和宽严不一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并在试卷封面上签署复查人的姓名。同时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七条 评卷期间,评卷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评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工作场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传给与评卷工作无关人员;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所;不查询考生分数;不得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等带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设备带入评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况外传;不得记录考生作答情况;不得私自拆封答题册,不准拆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十八条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各种资料和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须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须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评卷工作结束后, 各评卷组要及时对本学科各考试科目成绩进行登分统计,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成绩清单,经评卷组长审核签字后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二十二条各评卷组提交的成绩清单接收完毕,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应及时汇总、合成、校验、检查,确保成绩的安全、准确、完整、一致、有效,并建立初试成绩数据库,核验无误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日期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初试成绩数据库应包括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科目代码、科目成绩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评卷组长应组织本评卷组人员对各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交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备存,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考生查卷期,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需要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须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之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院评卷负责人及招办主任签字)一并报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评阅后的考生答卷由研究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按机要文件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三、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纪律的评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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