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通〔2017〕68号
关于组织2016-2017年度研究生学年考核的通知
各相关学院:
为了规范和强化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校政发[2014]15号)文件规定,现就我校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年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期
2016-2017学年度。
二、考核时间
2017年9月25日-30日。
三、考核对象
2015级、2016级研究生,在考核学年内因休学或因休学而复学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请延期考核。
凡一年内受过行政处分或有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含补考)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入考核程序,学年考核结果直接按不合格处理:
1、在同一学期学位课程考核有二门及以上不合格(含补考);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2、科研或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3、学年内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4、违反学术道德与诚信,情节严重;
5、学年内受过两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罚;
6、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
8、本人申请退学。
四、考核目的和原则
研究生学年考核主要对研究生一年的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质表现、身心健康状况、课程学习、科研活动与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专业实践工作、学位论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定。
考核应坚持“公开、客观、公正”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原则。
五、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与身心健康。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行为操守、参加党团工作和学生工作、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状态以及受奖励或处罚等方面的情况。
2、业务能力与水平。根据研究生学年培养计划,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必修环节、科研和专业实践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学位论文工作状态和专业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六、考核程序
1、各学院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暂行办法》(校政发[2014]15号)成立5-7人的研究生学年考核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领导、学科带头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人员等构成,组长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考核小组应制定并公示学年考核工作方案。
2、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双面打印)(附件1)。
3、研究生所在班级班委会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与身心健康进行评价。
4、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与身心健康、业务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
5、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与身心健康、业务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
6、各项目评分均按百分制评定。
7、考核小组根据班委会评分、导师评分以及考核小组评分的情况加权计算学年考核总分,评定考核等级,填写研究生学年考核登记表中“考核小组对研究生思想品德与身心健康、业务能力与水平的综合评价”和综合评分汇总表,综合评分汇总表按研究生加权评分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填写。
学年考核总分加权计算方法:总分=0.20×班委会评分+0.40×导师评分+0.40×考核小组评分。考核等级确定:总分≥85分的为“优秀”,70分≤总分<85 分的为“良好”,60分≤总分<70分的为“合格”,总分<60分的为“不合格”。
8、各学院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将考核小组综合评分和等级公示3天。
七、考核结果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核,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复核后提出意见,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通知本人。
各学院于9月30日前将学年考核工作方案(含考核小组名单)、综合评分汇总表和学年考核登记表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存档。
联系人:傅亚子 电话:8646324,V网:65777
附件(点击下载):
1.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登记表
2.硕士研究生学年考核综合评分汇总表
研究生工作处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