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培养管理>>教学管理>>课程管理>>正文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试行)

2013-09-13   作者: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试行)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维护硕士研究生教学秩序、规范硕士研究生教学行为,确保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应本着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进行设置,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硕士研究生的需要,具体体现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的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专业学位课原则上要面向一级学科设置;专业选修课可以按二级学科或按研究方向分组设置,并可结合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将其它学科、专业相关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列入。研究方向课根据导师研究特色设置。同时还要注意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分和衔接,已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不能作为研究生课程。

第二条 凡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均须编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并附在培养方案之后,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执行国家统一的教学要求,其教学大纲分别由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编写。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开课时间、授课方式、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要求、教材及参考书目、预修课程、适用专业等,并有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及联系电话。教学大纲应简明扼要。

第四条 课程名称应采用通用的规范化的名称,力求准确、简洁,并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各专业因要求不同而另行开设的与公共课相同名称的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前加上专业名称,以示区别。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目录、个人培养计划及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以20课内学时计1学分。基础课的课内学时与学分比,可视具体情况提高到30-40学时计1学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应控制在每门课60学时计2-3个学分,一般不得高于3个学分。课程学分的确定由开课单位提出,经研究生处审核。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应选用较成熟、有权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硕士研究生教材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8周(第13周)由主讲教师选定,交开课单位汇总,并及时报送教材科,以便提前订购。

第七条 研究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将硕士研究生开设的所有课程汇编成《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并予公布。目录中课程的申报、汇总、编印一般随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进行。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中所列课程必须按时开出,同步进行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出,必须在授课前3个月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点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导师在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和课程学习计划时,应按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章 选 课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研究生课程。导师应根据硕士研究生业务水平、学科要求提出选课建议。新生入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其他年级硕士研究生在每学期第13周根据个人培养计划选修下学期课程,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选课单》,并将填写好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选课单》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各学院研究工作秘书汇总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学位课程是必选课。因故需要调整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非学位课程(专业选修课和研究方向选修课),按下列程序进行:如要停修或改修某门课程,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3周提出申请,并填写《培养计划更改申请书》,经导师及本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新生在第一学期不予停修或改修。不申请、不上课、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凭研究生处下发的选课学生名单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和评定课程成绩,教师不能自行增减或更改此名单。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均须按时参加考试。未办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能同意其参加考试,成绩也不予承认。未经允许开出的课程,不计算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认可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选修外学院所开硕士研究生非公共课课程的,由本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与开课单位协商,并送交任课教师成绩登记表2份,开课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少数硕士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单位选修的,由导师提出,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所需经费由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以及研究生本人共同支出。到校外选修课程的硕士研究生,要按该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凭任课教师评阅的考试答卷,开课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向研究生处上报成绩。

第三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安排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前公布下学期硕士研究生开课目录和《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表》,并向公共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和2份成绩登记表(附有选课学生姓名)。

第十六条 专业课、选修课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课程表,安排本单位开设的硕士研究生专业课和选修课(避免时间冲突),编制《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并向教师下达《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书》、《研究生课程表》和2份成绩登记表(附有选课学生姓名)。

第十七条 各学院编制好《硕士研究生课程表》后,将教学任务书和研究生课程表在规定时间内呈送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审核后编印下一学期的《硕士研究生开课目录》。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根据汇总的教学任务书和《硕士研究生课程表》编印的各学期《研究生开课目录》是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最终依据。凡开课目录中未列的课程一般不得开课。特殊情况要加开的课程,必须先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允许开出的课程,不计算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认可学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的上课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的上课地点由各学院安排。遇有跨院学生选修的课程,由开课学院与选课研究生所在学院协商安排上课时间。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基础深厚、知识面广、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教学日历。课程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执行,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于开学时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各学院将汇总的课程教学日历于开学后的第二周交研究生处。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注意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的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注重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同时,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但需经本学院组织专家听课后决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时应遵循基本的教德教范,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和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课堂调、停课申请审批表》,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

教师随意调、停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由研究生处或报校领导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师因调、停课所缺课时,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在课前或课后补足,因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等)而停课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凡有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硕士研究生可以不参加听课而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课程成绩按考试成绩计。

第二十九条 为维持稳定的教学秩序、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研究生处应组织教学督导组,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硕士研究生课程表》,采取多种方式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严格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逐步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对检查和评估结果差的学院和教师,学校将责令整改和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结果优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各学院除了应积极协助研究生处和教学督导组完成各种教学检查、评估外,还应开展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有特色的教学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及时听取研究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硕士研究生对所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经办理选修手续的课程均须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一)考试和考查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笔试可采用开卷、闭卷或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创新。

(二)课堂考试时间以在2.5小时内为宜。口试时间一般为每学生半小时(准备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在考试前一周公布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凡旷课超1/4以上课时、缺课超1/3以上课时的,或未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报告、实验等学业的硕士研究生,无资格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应贯彻“强化应用、突出创新”的原则。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适当,以利于提升与鉴别学生的实际水平。

考试的题目应由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出,经导师组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定签字。

考试试卷用纸和答题纸一律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不得用其它纸张。

第三十五条 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一经查实抄袭(包括超级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作零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可以从课内计划学时中列出2学时作考试时间)。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处和任课教师商定并公布;专业课与选修课由各学院组织,但须将课程考核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处。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取考试方式,非外语专业第一外语60分(含60分)以上、其他学位课70分(含70分)以上为通过考核并获得学分,未通过者跟下届重修,学位课只许有一门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选修课可以采取考查或考试的形式,成绩及格者取得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且只能重修一次。

第三十八条 非外语专业第一外语须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从入学起即可参加),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才能申请硕士学位。学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学位外语考试。通过全国外语等级考试六级(英语60分以上)者可免学校的学位外语考试。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和导师同意后,公共课报研究生处审批,专业课由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十条 非本专业考生及同等学历考生入学后,要补修本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且须通过考试且成绩及格,但不计算学分。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监考期间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舞弊行为、清点交卷份数、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等工作。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可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五级制计分制的“不及格”相当于百分制的60分以下,“及格”相当于60-69分,“中”相当于70-79分,“良”相当于80-89分,“优”相当于90-100分。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研究生的考试成绩可根据研究生平时出勤情况、完成实验和课外作业的情况、考查情况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四十三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慎重地完成阅卷及成绩评定工作,并在网上登录考核总成绩。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5天内,任课教师应将签字后的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考生的试卷和答卷一起送交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专业课)或研究生处(公共课)保存备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前,研究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途径查阅试卷和成绩。

第四十四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册上更正成绩,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学院分管院长(专业课)或研究生处负责人(公共课)签字同意,由研究生处进行成绩变更。

第四十五条 所有考试试题(每门2份)和答卷由各开课学院(专业课)或研究生处(公共课)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质量评价、调查分析等。

第四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实行学院和研究生处二级管理,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在期末或下期开学第一周内,将专业课成绩按专业汇总后,送交研究生处审核(1份)。同时研究生处将公共课成绩登记表发送至各学院保存(1份)。成绩由研究生处培养办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
课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