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19〕2号
HNPR—2019—10005
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专业群)建设,规范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专业群)建设(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加强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1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级专项资金实质性整合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8〕6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高校和学科(高职学院为专业群,下同)进入世界一流、国内一流或者国内同层次、同类型高校一流行列,其他高校合理定位、突出重点、内涵发展,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突出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兼顾应用特色学科建设高校和其他高职高专院校协同发展,引导高校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因素分配,科学公正。根据遴选认定的“双一流”建设学校类别、“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群)类别和数量、“双一流”六大计划办学指标等因素进行分配,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体现科学公正。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学校以省级遴选认定的“双一流”学科(专业群)为重点,结合本校实际,自主设置建设项目,增强高校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建立高校“双一流”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和跟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不固化安排使用资金。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核定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教育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高校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高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职责。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双一流”建设方案,细化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切块为重点专项和引导专项两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重点专项按照遴选认定的学校建设类别、“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群)类别和数量等因素进行分配;引导专项按照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其中基础因素为学科(专业)折合学生数,质量因素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根据学科(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科学研究、党建思政等因素综合衡量,其他因素根据高校综合改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衡量。
由省教育厅委托高校承办与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专业群)建设相关的全省性赛事、论坛、活动等项目,按照参加人数、举办时间和预算定额标准等因素计算安排。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按一定比例将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提前下达各高校,由高校细化编入年度预算。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原则上在60日内正式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高校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服务需求,突出特色优势,按照中央和我省“双一流”建设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围绕省级统一遴选认定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群),自主规划设置“双一流”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学科(专业群)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等六大计划实施项目,明确建设任务、建设路径和绩效目标,不撒“胡椒面”。
第九条 高校要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7〕3号),结合自身办学特色、本校“双一流”建设方案和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建立“双一流”建设项目库,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后,区分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分类细化设置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
第十条 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数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论证,精心安排项目预算,优先支持当年急需和预计可形成支出的项目,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在项目内调剂且不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由高校按照校内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剂,并在支付环节据实申请、直接办理;其他类型的调剂,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遵循预算公开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省级统一遴选认定的“双一流”学科(专业群)为重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人才队伍建设。包括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国内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包含国家和省自科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等)、芙蓉人才计划(包括芙蓉学者和芙蓉工匠等)、学科(专业群)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等方面的支出,含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外培训、进修和访学等,其使用管理要符合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建立健全突出能力和业绩、激发活力和潜力、规范有序的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和弥补基本的人员经费。人才队伍建设支出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加大优秀青年教师引进培养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长株潭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大湘西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二)学科(专业群)建设。包括学科(专业群)建设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器材、数据库、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相关支出。
(三)创新人才培养。包括拔尖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国内外联合培养,一流本科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创新和专业能力提升,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和教学改革(包括但不限于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学资源库、标准开发、现代学徒制试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教学改革研究等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学科(专业)竞赛或技能抽查等相关支出。
(四)学术交流合作。包括经批准举办、参加的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方面的支出。
(五)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包括科学研究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共享平台、校企联合开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职业教育集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六)传承创新优秀文化。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双一流”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无效配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高校要在编制专项资金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时设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在年度终了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高校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次年4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把预算执行管理等绩效评价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高校,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高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里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记录,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