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上级制度>>正文

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规定

2013-08-25   作者:

校政发〔2013〕22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

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确保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投入,吸引优秀硕士研究生源,优化硕士研究生培养环境,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推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3年7月22日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

暂行规定

一、 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构成

第一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教育经费包括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基金、综合奖励基金、其他政府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基金、培养业务费、课程教学酬金和导师指导费等。

二、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和入学考试成绩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A、B两类。

1、凡以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A类新生奖学金2000元/人。

2、对于录取至我校且入学考试初试总成绩优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一次性发放B类新生奖学金。B类新生奖学金分为:

初试总成绩高于国家一区分数线10分以上(含10分),2000元/人;

初试总成绩高于国家一区分数线30分以上(含30分),4000元/人;

初试总成绩高于国家一区分数线50分以上(含50分),6000元/人;

初试总成绩高于国家一区分数线80分以上(含80分),10000元/人。

3、B类新生奖学金评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发;A、B类新生奖学金可兼得。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发放。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年·人。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两个个等级,按学年评定。

1、 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标准分别为物价部门核定的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100%和50%。

2、 每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资助面在学年开始前确定并公布,学年结束后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岗位津贴。资助总额为5万元基数+ 120元/年·人。

第六条 以上奖、助学金规定适用于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其他形式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按培养协议执行。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特别困难救助基金用于对发生重大困难的硕士研究生给予特别困难补助。资助总额为2万元基数+10元/年·人。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硕士研究生在学生工作、党团工作、社会实践或其他各类单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奖励总额为2万元基数+10元/年·人。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他政府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按国家政策或相关规定申报和评定,“三助”奖学金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管理暂行规定》申报和评定,其他各类奖、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定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 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由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低耗费、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与课程建设项目经费、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经费、硕士研究生学校培养管理运行经费、硕士学位点培养管理运行经费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等六大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低耗费每年以每个授权一级学科点2万元、每个其他授权二级学科(或跨学院管理的授权一级学科方向)1万元为基数,按硕士研究生100元/年·人安排经费。学校建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低耗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由研究生工作处统筹管理。每学期各学位点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申报经费使用计划,经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方可使用。开支须由学位点负责人(学科带头人、下同)审核、学院(部)分管硕士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立项资助一批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研究项目,资助项目数为授权一级学科点数量加2,每个校级项目一次性资助0.5万元,项目研究期限2年。每两年立项资助不超过3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每个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分两期进行资助,第一期一次性资助1万元,第二期资助与所建设课程对应的教材出版。省级以上项目按规定配套。项目资助经费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经费用于学校统一组织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与学术交流的资助,每年按15万元基数+100元/年·人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1、立项资助一批硕士研究生校级创新基金项目,按规定配套资助获立项的省级以上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2、奖励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指导教师。每篇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0.5万元,每篇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奖励0.3万元,每篇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0.1万元。

3、组织省、校研究生学术论坛,包括出版论文集、学校外请专家、论文评审、奖励、省级论坛宣读论文研究生的差旅和补助费等。

4、组织硕士研究生参加课外科技竞赛,包括报名、差旅、补助、场地条件、指导教师、评审与交流经费等。

5、组织硕士研究生暑期学校与暑期下基层实践。

6、组织硕士研究生其他创新实践活动。

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硕士研究生应用实践鼓励项目及硕士研究生基础研究项目三类。学校每年以学位点数量×2+当年具有申请资格的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为上限确定资助项目总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理工类每项资助1.0万元、其他学科每项资助0.8万元。另外两类项目理工类每项资助0.4万元,其他学科每项资助0.3万元。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依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校培养管理运行经费每年按20万元基数+200元/年·人安排经费,主要用于:

1、教学培养日常运行。包括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管理制度、硕士研究生手册修订业务与印刷费,硕士研究生学生证、校徽、学位与毕业证书及各类聘书购买或印刷费,全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耗材及基础课考务费,硕士研究生管理系统维护费,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仪式组织费,硕士研究生学生工作和其他管理低耗费。

2、过程质量监控项目。包括硕士学位论文集中评审经费,省校抽检硕士学位论文与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经费,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网络系统使用费,考核、评估及培养过程检查工作经费等。

3、交流与会议经费。包括各级研究生教育学会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会会费,管理人员培训会务与差旅费,学校培养管理会务经费和对外联系与工作交流经费等。

4、其他临时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以每个授权一级学科学位点5万元、其他每个授权二级学科学位点(或跨学院管理的授权一级学科方向)2万元基数,按硕士研究生100元/年·人安排硕士学位点培养管理运行经费。相关学院建立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运行经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

1、硕士学位点培养管理运行经费用于硕士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与课程建设、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实践管理、组织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补充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实践低耗费、组织硕士研究生学术论坛和学术交流、组织硕士研究生论文评审与答辩、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日常运行或其他与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相关的开支。

2、学位点培养管理运行经费开支须经由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学院(部)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的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按在校硕士研究生数计算,理、工、艺术、教育学类学科硕士研究生按1500元/年·人、其他学科硕士研究生按1300元/年·人安排经费。学校按第一导师建立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专用账户,每学年第一学期拨款。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必须全部用于硕士研究生实践、调研、学位论文研究、印刷、评阅和答辩等培养业务支出,由指导教师根据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做出具体使用安排,其开支须由指导教师和学院(部)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工作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 硕士研究生创新研究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成果、公开出版的著作与论文、学科竞赛成果纳入学校的奖励体系,其奖励办法见学校的相关规定。

五、教师课酬和指导教师津贴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以30人为标准班级核算课时,大于30人的授课班级按超过人数每人追加0.01的系数计算,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2倍为上限封顶。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量按一年级研究生50课时/年·人、二、三年级研究生每人年80课时/年·人计算。酬金按学校课时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教师的工作量由其所在学院负责核算,其酬金由所在学院汇总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批后由计财处发放。

六、其他

第十九条 自2013年3月开始,新接收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再发放经费补助和提供免费住宿,其指导教师不再发放报酬。此前接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经费补助和其他优惠条件及其指导教师的报酬按原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上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