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各学科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科点。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历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七条 我校2014年有化学工程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中国语言文学三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需要,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隶属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研招办”),各学科点成立导师组。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及省教育厅、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
(二)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协调落实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三)审定各学科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四)审定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五)审定各学科点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语语种要求);
(六)对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及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处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科点导师组由各学科全体在聘导师组成,组长由学科点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担任。导师组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学科对考生报考、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二)提出本学科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含外国语语种要求)设置方案,编制本学科招生专业目录;
(三)根据本科教学大纲和硕士研究生入学基本条件要求,负责本学科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试题的命题、阅卷和评分工作;
(四)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标准及学校有关规定,提出本学科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
(五)负责本学科考生复试的命题、复试和评分工作;
(六)提出本学科的建议录取名单;
(七)受理有关本学科点的咨询。
第十一条 研招办的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起草制定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方案;
(二)执行国家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按有关规定做好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学校的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六)受理考生咨询、申请,审核考生的报考或申请资料;
(七)组织业务课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提出学校的建议录取名单;
(九)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各类报表、报盘工作;
(十)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十一)接受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学科的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由研招办提出各学科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经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四章 考生报名与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4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各学科均可接受推免生。
第十六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七条 报名期间,各学科点应安排专人协助研招办接受考生咨询。研招办负责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准予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试。对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研招办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后,再准予考试。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如发现伪造证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研招办应随时了解准考证下载打印情况,对没有及时下载打印的考生给予必要提醒。
第十九条 考生须按要求在报名网上准确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科目分为全国统考科目和自命题科目。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自命题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我校统一编制。
第二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须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课考试大纲的编制,并提交研招办。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须在规定时间内成立业务课命题小组,并将命题小组成员报研招办。研招办于规定时间内召集命题人员在指定地点集中命题。
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各科试题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以及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并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
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各科试题以150分为满分。每道题的分数应在试题上注明。命题的同时,应拟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各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各科试题应使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题专用纸。试题的文字书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命题完毕后,命题人员要对试题内容和文字认真校对,反复检查,严防差错。试题及参考答案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校对、审定并密封,在规定时间内交研招办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应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第二十七条 我校自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其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研招办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自命题试题,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卷、密封,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通讯寄往各试题接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为2014年1月4日-5日。考试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的组织工作按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期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指定专人在研招办和我校考点值班,以便处理紧急情况。
第三十条 初试结束后,研招办应将各地寄送来的试卷指定专人负责分科目进行清点整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送指定地点统一阅卷,自命题科目试卷由我校各学科点导师组负责评卷。
自命题科目评卷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评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到其他任何地方。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评卷期间,研招办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按相关手续办理,当天收回试卷集中保管。
试卷评阅完毕后,评卷人员须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各命题小组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写出书面小结交研招办,以便今后命题工作的改进。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第三十一条 按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适时上报自命题科目成绩、接收统考科目成绩。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本人及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
考生成绩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招办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研招办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研招办将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我校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初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六章 复试、调剂与体检
第三十四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复试的条件和复试工作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分数要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而拟定。研招办须在互联网平台上事先公布我校复试工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研招办对各学科点提出的参加复试考生的建议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及时公布,并通知考生本人和相关学科点。
第三十六条 研招办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根据生源缺额情况组织各学科点积极争取调剂生源。对初试成绩已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而招生计划有限无法安排复试的考生,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提供调剂支持。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复试工作由研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安排,各学科点组织导师组实施。复试内容应包括业务、外语及思想品德三个方面,复试形式应采用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各学科点须在复试前提前确定复试内容和试题。
第三十八条 复试前各学科点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2013年11月14日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各学科点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三十九条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第四十条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四十一条 复试结束后,各学科点应及时将拟录取建议名单报研招办,并将复试成绩、同等学历考生加试科目成绩及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提交研招办备案。研招办及时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
第四十二条 复试期间,研招办负责组织考生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体检,体检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招生学科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研招办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调剂生的复试和体检,向考生通知复试结果和是否拟录取,并在调剂系统中上传拟录取名单。
第七章 录取与报到
第四十四条 研招办须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根据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学科点提出的拟录取建议名单、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学校拟录取建议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并按规定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和拟录取库报省招办。录取工作需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招办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材料,全面核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
第四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收到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检查以及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议审查后的录取名单后,研招办及时向被录取的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招办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研招办须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标准者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视其情节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补修与补考、留校察看、休学直至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关于接收推免生的工作规定详见《湖南理工学院2014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研招办应在9月底前写出2014招生工作的书面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今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改进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五十二条 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学校受理研究生招生工作违纪举报的部门为纪检办公室或监察处。
第五十三条 此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