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二)凡署名“湖南理工学院”发表学术论文,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经指导教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一般为通讯联系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辞,不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四)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有良好声誉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六)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八)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研究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在接受必要的调查时无法提供原始试验记录。
(三)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四)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购买他人文章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七)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八)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九)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二)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三)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四)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网络或其它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经查实,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轻微者(属于第四条第5、7、10、13、14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影响恶劣者(属于第四条第1、2、3、4、6、8、9、11、12项情况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授予学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三年、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处理。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委托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三)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报告并通报研究生工作处。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研究生工作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事实认定报告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处分,并对负有失职责任的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九条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的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