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2018〕23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
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8年6月12日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是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载体,对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和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在校研究生、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包括:
1.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2.省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委宣传部、团省委、其他国家部委、国家级一级学会等组织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承办、组织与实施。
1.研究生院主要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2)根据竞赛类别,确定竞赛的承办与具体负责单位;
(3)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协调与联系;
(4)负责竞赛经费预算编制、竞赛经费安排与工作报酬核定;
(5)负责竞赛获奖奖励工作;
(6)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
(7)负责竞赛材料归档及各种统计工作等。
2.承办(负责)单位职责:
(1)负责竞赛的组织宣传工作;
(2)组织研究生报名、选拔及参赛;
(3)组织赛前培训,提供参赛的有关信息及资料;
(4)组织指导教师队伍并做好竞赛的相关指导工作;
(5)对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总结、归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等。
(6)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包括制定竞赛目标、制定培训方案;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的校内选拔赛:包括制定校内竞赛方案、负责校内竞赛命题、阅卷与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四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学校对研究生参加的各类竞赛,予以分类奖励。
第五条 资助分为赛前资助和赛后奖励两部分。
1.赛前资助:主要包括参赛研究生个人和团队的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等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2.赛后奖励:主要对研究生以团队或个人代表湖南理工学院参与各类竞赛取得了优异成绩后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根据上一年度参赛情况,结合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竞赛经费专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
第七条 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校财务相关规定。承办(负责)单位在竞赛前应向研究生院提交详细经费预算,相关经费开支具体包括:报名费、指导费、耗材费、差旅费、伙食补贴、运行费等。
具体内容:
1.报名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报名,按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标准报销。
2.指导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竞赛活动,给予指导教师计算一定的报酬。教师指导费计算方法如下:每个集体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1200 元,每个个人项目指导酬金不超过 200 元。
3.耗材费:仅用于竞赛所产生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
4.差旅费:用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在竞赛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5.伙食补贴:用于比赛期间伙食补贴。
6.运行费:用于承办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所产生的组织费用,包括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料费、邮寄费、用车费、打印纸、硒鼓等。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在竞赛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予以核报。
第九条 鼓励承办(负责)单位投入配套资金,加强本单位的学科、创新创业竞赛的支持力度,同时欢迎相关企业和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根据竞赛项目的竞赛成绩,对参赛师生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和分类目录见《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学科、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奖励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承办(负责)单位组织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质量工程”栏目予以加分,承办国家级学科、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每项加5分,省级每项加2分,校级每项加1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按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中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研究生,除按研究生学科、创新创业竞赛奖励标准奖励之外,还可享受在评优、评奖方面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通过参与竞赛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并创办工商企业(研究生为法人代表),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 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