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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3-27   作者:

      

校研通〔201819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各培养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研究生院

                               2018327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校研通〔201761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做到不无故请假、缺勤。

第二条 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有我校医院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研究生院、科技处、教务处、招就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研究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

第三条批假权限

(一)病假: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二)事假、公假:研究生请事假、公假两周以内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三)研究生请病、事假、公假两周以上的,须本人书面提出,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研究生在一学期以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请假程序

(一)研究生登录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院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二)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后,交由导师批准;经导师批准后,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销假

(一)请假期满,研究生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逾期不能销假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六条附则

  (一)对假借名义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批假,按旷课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83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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