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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湖南理工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通知

2015-04-10   作者:

校政通〔2015〕7号

关于建立湖南理工学院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湖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通知》(湘学位办〔2015〕5号)精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新需求,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大研究生教育的建设力度,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教育影响力和辐射力,经研究,决定建立湖南理工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质量报告”)发布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质量报告发布制度是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职责

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最高层次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端人才供给和科学技术创新的双重使命。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内涵发展是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任务。牢固树立教育质量观念,加强质量常态监控,确立自身社会责任,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是我校的应尽职责。建立质量报告发布制度是我校开展自我评估、建立健全质量保障监督体系的重要方式,是践行信息公开社会义务、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是向社会介绍办学特色、宣传办学理念、展示办学成果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校将研究生教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融合,不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质量报告的主要内容

质量报告是对上一学年度(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全面总结,应明确表述我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理念与目标,反映研究生招生与管理、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研究生毕业及就业、研究生管理与服务、导师队伍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国际化程度、培养特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情况,突出年度重大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成果,查找和分析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等内容。质量报告应用客观数据和具体事例全面、准确的反映学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与状况,并据此作出科学的分析与评价。

三、质量报告编制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质量报告按学年度编制与发布。每年10月31日前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各相关单位完成学校上一学年度质量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同时行文将质量报告纸质文本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学位办。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工作,以质量报告的发布为契机,逐步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思想观念、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湖南理工学院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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