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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思考

2008-12-05   作者:

关于改革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思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改革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思考

(讨论稿)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对招收培养研究生和授予其学位的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并给与授权的制度,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确立了学科建设在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了以学科为核心的投入、建设和管理体系,提高了我国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水平与能力,保证了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实践证明,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布局已基本完成。注重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提高学科水平,进一步调整结构和优化布局,实现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的转变,是未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为引导高等教育机构切实将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上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与教育协同发展、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及学科布局、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进行结构调整的主动性,需要对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办法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和创新,建设权责分工更加合理、调整和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调控和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学位制度、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知识和人才保障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创新机制、分类管理、提高质量、协调发展”为方针,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审核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协调发展。

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为:

——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在优化学位授予单位布局、促进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相协调等方面的指导、规划作用,改善高校布局结构,推动各级各类高校协调发展;

——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在授权审核工作中的自主权,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社会需求进行学科结构调整,创建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方面的主动性,并促使其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转到提高培养质量上来;

——进一步加强并完善学位授权监管和评估体系,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1.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作用,减少学校和学科建设的盲目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现有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及事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部门区域内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发展的规模、层次和布局方案。有关方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后,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立项、建设和评估验收,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方案进行。列入拟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高等学校,在建设期限内安排专家组对建设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指导,对于完成建设任务、经评估验收达到目标要求的学校和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2.进一步扩大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和调整本单位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自行审核权,鼓励和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委托少量基础条件好、办学实力雄厚、社会声誉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行审核本单位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均不含军事学门类的学科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试点;逐步扩大委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本单位已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不含军事学门类的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试点单位范围;继续委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本单位所有学科专业(不含军事学门类的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权。

3.加强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筹权,促进研究生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及事业协调发展。继续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本区域内所有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不含已委托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军事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继续委托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有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的军事学门类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4.控制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增长规模,促使学位授予单位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自行审核本单位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实行限量增列,统一组织审核增列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实行限量申报。

5.加强对学科建设的指导。在调整和加强学科评议组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职能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学科评议组对各自学科发展现状、需求状况、未来学科发展、需求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各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授权学科专业申报和评审进行引导和指导。

三、改进审核程序,健全和完善学位授予权的监管与评估体系。

1.对于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或自行审核增列新的授权学科专业,实行本单位申请、审核与外单位推荐、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监督和制约申请单位内部的遴选与审核过程,促进单位自律机制的不断完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新的授权学科专业,须由在相同学科专业已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对其拟申请增列的学科专业提出推荐意见,然后按申请增列的程序参加审核,推荐意见作为审核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重要参考;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范围内审核增列新的授权学科专业,须请在相同学科专业已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对其申请增列的学科专业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作为审核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重要参考。

2.对经自行审核增列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加强专项评估。在自行审核增列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首届研究生毕业后,将组织对其学科发展情况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合格者,继续行使授权,此后按正常的定期评估周期接受评估;专项评估不合格者,视情形限制或终止其自行审核权。

3.强化公示环节,加强社会监督。对审核过程中学位授予单位或学科专业的基本状态资料以及重要审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学位授予单位规模、层次和布局方案,立项建设单位及其主干学科的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应予公示。自行审核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其自行审核的程序、办法,经审核拟增列学科专业的基本情况及外部评价推荐意见应予公示。

4.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基本状态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健全对已有授权学位学科专业发展、建设情况的监督机制,为做好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要积极推动建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信息管理体系,及时采集、准确掌握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基本状态信息,针对可能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象和趋势实行预警,对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为指导和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增列调整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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