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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办法

2010-06-23   作者:

校政发〔2010〕13号

关 于 印 发

《湖南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联合培养 硕士研究生 暂行办法 通知

湖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我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促进提高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积累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经验,加强与兄弟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培养规模

第一条 按照我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的建设目标,至2012年,我校联合培养的毕业硕士研究生要达到60人左右,与兄弟院校联合培养的在校硕士研究生达到120人左右,具有硕士研究生培养经验的教师达40人左右。

二、培养模式

第二条 联合培养可采取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教育厅给我校单列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不占用其他学校的招生指标,由我校与相关高校按政策和协议联合培养。第二种模式是由学校出面联系并签订协议,占用其他高校招生指标,按协议联合培养。第三种模式是由教学院(部)或个人自行联系,按协议联合培养。

三、导师遴选

第三条 申请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是具有教授职称或副教授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且正在承担较高级别的纵向科研课题或进校的横向科研经费达到一定数量以上。按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联合培养时,申请者必须填写相关学校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在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向相关学校推荐,由相关学校负责遴选和聘任。由各院(部)及教师个人自行洽谈和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者,研究生导师资格由相关学校直接确定,我校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原则上,每位申请人只在一个学校担任指导教师,学校不鼓励重复申报。

四、导师的义务

第四条 获聘的导师须与相关学校或研究生院(处)签订聘任协议,列入相关学校的导师队伍和招生计划,纳入相关学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评估考核范围,并取得由相关学校或研究生院(处)颁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书。以导师身份实际履行导师职责,参加所在学位点(导师组)的学术活动和硕士生培养各个环节的工作,包括如必须参加本学科硕士生培养计划制定、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等。

第五条 获聘导师必须负责或参与相关研究生的专业课指导、科研实践和论文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为方便联合培养工作,获聘导师可由相关学校配备1名合作指导教师,获聘导师可在合作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做好研究生培养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获聘的导师必须向学科办提交聘任协议和聘书,提交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证明或支撑材料,如研究生培养或教学任务书、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答辩材料、学位论文、学历学位证书等的复印件。学校凭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有效支撑材料支付部分培养经费。

第七条 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的联合培养在读研究生数量不超过三人。

五、培养经费

第八条 培养经费指按联合培养协议需要支付给相关学校的经费、导师指导费和课程建设费、研究生生活和交通补助费、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经费。

第九条 属我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学术队伍中的兼职硕士导师培养指导费(含差旅费),第一导师按25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第一导师属联合培养对方学校,第二导师按20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 当导师受聘于相关学校为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或学位点开设课程时,凭相关学校的教学任务书和导师的教学计划按每门课程800元的标准发放课程建设费。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按相关学校的规定享受所在学校的助学、奖学津贴。由我校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兼职硕导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我校为第一导师指导的每位研究生另提供每月300元的生活和交通补助,根据在校实际时间发放,发放年限上限为两年,每年十个月,经指导教师签字和学科办审批后按学期发放给研究生本人。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和学术交流费、助研津贴由指导教师自行解决,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奖励按学校的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支付给相关学校的经费按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六、研究生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鼓励硕士研究生在相关学校完成学业。但因学位论文研究需要,必须来我校住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须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我校为第一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学生宿舍楼统一安排两人一间的免费住宿。学校在图书馆安排一间阅览室作为研究生自习场所。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凭硕士研究生证可以在学校图书馆和教学院(部)资料室内查阅资料,学校的仪器设备供其免费使用。

第十五条 院(部)负责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活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管理,并负责与相关学校的联系。

七、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鼓励各院(部)和教师个人自行开展联系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对自行洽谈和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学校凭协议书报销因洽谈和签订协议所支出的差旅费。授权和支撑学科点自行联系的被聘导师和研究生实行与以上规定统一的管理。

八、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科办负责解释。

附件: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参考样本

附件: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_______(甲方)和 湖南理工学院(乙方)就 _______同学(丙方)的培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丙方是甲方正式录取的 _______级_______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限 3 年。

2、甲方聘请乙方的_______(教授、副教授、博士)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副导师),和甲方联合培养丙方。

3、丙方的学籍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管理。丙方的课程学习主要在甲方完成。

4、丙方可选修乙方的部分课程,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档案和成绩单后,甲方承认成绩和学分。学习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 丙方完成基础课学习后,经甲、乙双方管理部门同意,可选择在乙方住校学习,乙方为研究生提供住宿、学习条件;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助研、生活补贴执行乙方的有关规定,安全稳定问题由乙方负责;科研经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丙方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由甲、乙双方负责。以上两项如乙方负责,应当使用甲方的表格、符合甲方的规定和要求。

7、丙方的学位论文答辩由甲方组织。也可由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8、丙方在乙方的科研成果(理论成果、专利技术发明等)由甲乙双方共享,署名权由甲、乙双方商定。

9、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10、本协议经三方签名,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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