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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

2014-05-19   作者:

校研通〔2014〕9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定(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各培养单位,请结合具体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研究生工作处

2014年5月19日

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工作规定(试行)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本学科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的组织机构。为规范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促进其有效地发挥职能,确保其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指导委员会基本职责

1、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培养规章制度与改革实施举措。

2、研究制(修)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标准、培养规范(含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并督导执行。

3、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发挥行业优势,研究制定研究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践活动建设方案并督导执行,建立本单位研究生产学研协同培养长效机制。

4、研究制定研究生合作培养规划,促进导师、研究生国际交流。

5、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含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导师和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建设等)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

6、评议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和研究生教学、课程改革方案,并督导执行。

7、对导师的指导工作、任课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提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风、学风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8、根据有关部门的质量评估要求,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综合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9、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培养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在组建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时,应结合实际制定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或细则)。

2、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3、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门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4、培养指导委员会如需对某个重大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不少于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5、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日常质量管理与保障机制,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导师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6、每学年末,各培养指导委员会应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提交工作记录本。

三、其他

1、各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培养指导委员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其所需工作经费原则上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经费中支出。

2、学校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按一定标准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其酬金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发放。

3、学校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委员会适当追加奖励性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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